张明东 罗成志
国家赔偿法颁布后,甘肃省于1997年底据此制定了《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》。根据这个规定,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,并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。省财政每年专列200万元人民币,用于赔偿法规定的各项赔偿支出。但是从1998年至今,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赔偿金还是零。 甘肃省财政厅税政条法处的有关负责人说,近两年来,全省14个地、州、市尚无一家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赔偿金。明明有需要赔偿的案件发生,却没有单位向各级财政部门申领赔偿金,一是有的单位从自己的行政经费里赔偿了;二是有些部门报喜不报忧,怕个人承担责任。(《法制日报》99.12.30 张明东 罗成志文)